直至它從我喉間經過 瞬間的燒灼,
才發現並不是我慣喝的CHOYA。
顏色比CHOYA微紅,味道辣了一些。
你的顏色逐漸自我心中的那個影像脫離
更鮮明而立體
早就知道我所描繪的並不是你 現在終於可以微笑著說出這件事情
但是 可以讓我在你身邊多待一會兒嗎
縱使貪戀舊時代的殘像是不對的
甜美的香氣 放縱 與迷離
我會走開 但不是現在
April 25, 2001
【法規】建築行為人(四)
【建築法】
#9 本法所稱建造,係指左列行為:
一、新建:為新建造之建築物或將原建築物全部拆除而重行建築者。
二、增建:於原建築物增加其面積或高度者。但以過廊與原建築物連接
者,應視為新建。
三、改建:將建築物之一部分拆除,於原建築基地範圍內改造,而不增高
或擴大面積者。
四、修建:建築物之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嫁禍屋頂,其中
一項有過半之修理或變更者。
【起造人】
#12
本法所稱起造人,為建造該建築物之申請人,其為未成年或禁治產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本法規定之義務與責任,亦由法定代理人負之。
起造人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團體或法人者,由其負責人申請之,並由其負責人負本法規定之義務與責任。
#9 本法所稱建造,係指左列行為:
一、新建:為新建造之建築物或將原建築物全部拆除而重行建築者。
二、增建:於原建築物增加其面積或高度者。但以過廊與原建築物連接
者,應視為新建。
三、改建:將建築物之一部分拆除,於原建築基地範圍內改造,而不增高
或擴大面積者。
四、修建:建築物之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嫁禍屋頂,其中
一項有過半之修理或變更者。
【起造人】
#12
本法所稱起造人,為建造該建築物之申請人,其為未成年或禁治產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本法規定之義務與責任,亦由法定代理人負之。
起造人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團體或法人者,由其負責人申請之,並由其負責人負本法規定之義務與責任。
April 24, 2001
【法規】建築行為人(一)
【建築行為人】
起造人、設計人、監造人、承造人、營造業之技師、專業之工業技師
|< ------------------------ 內政部管理 -------------------->| |--經濟部管理--|
【建築行為】
A.建築許可 --執照制度--申請人
--土地權利證明
--建築師簽證制度(ex.建蔽率、容積率)
--委託外審制度(ex.結構)
--建築執照預審制度(ex.開放空間)
B.建築基地 --禁限建 --絕對性禁建(ex.懸崖邊)
--條件性禁建(ex.機場、火砲範圍)
--限建(ex.新訂、擴大都市計畫)
--基地連接建築線寬度
--基地最小寬度及深度
--畸零地使用
C.建築界限 --建築線指定
--退縮(ex.牆面線)
--退讓(ex.前後院)
D.施工管理 --建築期限標準
--建築工程勘驗 --放樣勘驗+地籍現況
--二樓以上樓版勘驗
--屋頂版勘驗
--監造人、承造人賠償著任劃分
--施工管制
起造人、設計人、監造人、承造人、營造業之技師、專業之工業技師
|< ------------------------ 內政部管理 -------------------->| |--經濟部管理--|
【建築行為】
A.建築許可 --執照制度--申請人
--土地權利證明
--建築師簽證制度(ex.建蔽率、容積率)
--委託外審制度(ex.結構)
--建築執照預審制度(ex.開放空間)
B.建築基地 --禁限建 --絕對性禁建(ex.懸崖邊)
--條件性禁建(ex.機場、火砲範圍)
--限建(ex.新訂、擴大都市計畫)
--基地連接建築線寬度
--基地最小寬度及深度
--畸零地使用
C.建築界限 --建築線指定
--退縮(ex.牆面線)
--退讓(ex.前後院)
D.施工管理 --建築期限標準
--建築工程勘驗 --放樣勘驗+地籍現況
--二樓以上樓版勘驗
--屋頂版勘驗
--監造人、承造人賠償著任劃分
--施工管制
April 20, 2001
【法規】常用術語
【得】
法律條文中甚多「得」字如何者,乃係任意之規定,得為如何之行為,亦得不為如何之行為之謂。是「得」同時亦和有「得不」之意。
【應】
法規條文中每有「應」如何者。所謂「應」如何如何,多係強行之規定,不容當事人之意思以排斥其適用之意。
【以上】
凡以數計算者,俱連本數計算。
【但書】
在法規條文中,對於上半段所規定的,於下半指出有例外情事或附加一定條件而以「但」字開始的語句謂之「但書」。
【不溯既往】
現行國家法治,均採法律不溯既往為原則,及對於舊法時期之行為,新法無溯及之效力也。因新頒之法律,其效力僅以施行之日為起點,對於既往之事,當然不生拘束力也。
【處分】
乃指對於特定人或特定物之法律關係,所為之處理與決定之一方行為而言。有刑法上之處分,如對犯人所施逮捕之處分,有行政上之處分,如違警處分、徵收處分。更有私法上之處分,如有人對其所有物之處分。
【行政訴訟】
人民向行政院請求撤銷或變更行政機關原處分之謂。
【罰金】刑法罰。
【罰鍰】行政罰。
法律條文中甚多「得」字如何者,乃係任意之規定,得為如何之行為,亦得不為如何之行為之謂。是「得」同時亦和有「得不」之意。
【應】
法規條文中每有「應」如何者。所謂「應」如何如何,多係強行之規定,不容當事人之意思以排斥其適用之意。
【以上】
凡以數計算者,俱連本數計算。
【但書】
在法規條文中,對於上半段所規定的,於下半指出有例外情事或附加一定條件而以「但」字開始的語句謂之「但書」。
【不溯既往】
現行國家法治,均採法律不溯既往為原則,及對於舊法時期之行為,新法無溯及之效力也。因新頒之法律,其效力僅以施行之日為起點,對於既往之事,當然不生拘束力也。
【處分】
乃指對於特定人或特定物之法律關係,所為之處理與決定之一方行為而言。有刑法上之處分,如對犯人所施逮捕之處分,有行政上之處分,如違警處分、徵收處分。更有私法上之處分,如有人對其所有物之處分。
【行政訴訟】
人民向行政院請求撤銷或變更行政機關原處分之謂。
【罰金】刑法罰。
【罰鍰】行政罰。
【法規】概論
。依法律授權或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訂定而發佈之命令,一般稱之為「行政命令」,依中央發歸標準法第三條:「各機關發佈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法規位階:
1. 母法 (四大母法之主管機關皆為內政部)
2. 子法
3. 姊妹法(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4. 關係法(主管機關非內政部)
施行: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法規明訂公布日或發佈日施行者。自公布獲發佈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適用:
各機關受理人民申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外,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但就法規有路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申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
法規位階:
1. 母法 (四大母法之主管機關皆為內政部)
2. 子法
3. 姊妹法(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4. 關係法(主管機關非內政部)
施行: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法規明訂公布日或發佈日施行者。自公布獲發佈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適用:
各機關受理人民申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外,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但就法規有路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申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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