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
法律條文中甚多「得」字如何者,乃係任意之規定,得為如何之行為,亦得不為如何之行為之謂。是「得」同時亦和有「得不」之意。
【應】
法規條文中每有「應」如何者。所謂「應」如何如何,多係強行之規定,不容當事人之意思以排斥其適用之意。
【以上】
凡以數計算者,俱連本數計算。
【但書】
在法規條文中,對於上半段所規定的,於下半指出有例外情事或附加一定條件而以「但」字開始的語句謂之「但書」。
【不溯既往】
現行國家法治,均採法律不溯既往為原則,及對於舊法時期之行為,新法無溯及之效力也。因新頒之法律,其效力僅以施行之日為起點,對於既往之事,當然不生拘束力也。
【處分】
乃指對於特定人或特定物之法律關係,所為之處理與決定之一方行為而言。有刑法上之處分,如對犯人所施逮捕之處分,有行政上之處分,如違警處分、徵收處分。更有私法上之處分,如有人對其所有物之處分。
【行政訴訟】
人民向行政院請求撤銷或變更行政機關原處分之謂。
【罰金】刑法罰。
【罰鍰】行政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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