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ril 24, 2001

【法規】建築行為人(二)

【使用行為】
。使用執照、部分使用執照及變更使用執照
。建築物檢查標準及項目
。舊建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

【拆除行為】
。拆除管理 --負拆除執照建築物
      --拆除執照
      (若建築物已抵押,拆除需負第三者(受抵押者)同意書)
      --依法(建築法)強制拆除建築物

【罰則】
。擅自設計、監造、承造
。違反施工管理規定
。擅自變更使用
。勒令停工使用後,擅自復工再使用

0 comm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