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律授權或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訂定而發佈之命令,一般稱之為「行政命令」,依中央發歸標準法第三條:「各機關發佈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法規位階:
1. 母法 (四大母法之主管機關皆為內政部)
2. 子法
3. 姊妹法(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4. 關係法(主管機關非內政部)
施行: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法規明訂公布日或發佈日施行者。自公布獲發佈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適用:
各機關受理人民申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外,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但就法規有路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申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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