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ril 24, 2001

【法規】建築行為人(三)

【設計人】
。為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
 (畢業證書→建築師考試及格證書→建築師證書→登記開業證書)(嘆)

。有關建築物結構與設備等專業工程師部分,除五層以下非公眾使用之建
 築物外,應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負責辦理,
 建築師並負連帶責任。

。公有建築物之設計人及監造人,得由起造之政府機關公益事業機關或自
 治團體內,依法取得建築師或專業工業技師證書者任之。

【承造人】
。營造業,以依法登記開業之營造廠商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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